綠化設施不再可有可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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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2-01-25
來源:景觀中國網(wǎng)
古樹名木重點保護
“影響一”被有關單位確認的古名樹木,設置明顯標志、劃字保護范圍、明確保護責任人進行保護。古樹名木嚴禁砍伐,也不能擅自移植。禁止在樹冠垂直投
古樹名木重點保護
“影響一”被有關單位確認的古名樹木,設置明顯標志、劃字保護范圍、明確保護責任人進行保護。古樹名木嚴禁砍伐,也不能擅自移植。禁止在樹冠垂直投影外沿5米范圍內(nèi)堆放有毒材料,建造建筑物、構筑物、鋪設管線、打樁、挖坑取土、傾倒污水等,禁止采摘古樹名木的果實及種籽。否則將被處以比損害普通樹木高過五六倍的罰款,構成犯罪的還將追究型事責任。
對擅自砍伐城市樹木的,責令其補栽15至20株樹木,并處以賠償費3至5倍的罰款,對擅自移植城市樹木的、擅自非正常修剪城市樹木造成損害的,處以每株100至500元的罰款。
綠化不達標項目不批準
“影響二”《條例》對各類型的城市建設工程都分別規(guī)定了綠化用地最低比例,不符合綠化規(guī)劃標準和綠化面積要求的,建設工程項目將不得被核準。
城市新建工程,用作居住區(qū)的,綠地占總用地面積不得低于35%;城市道路主干道,綠帶面積占道路比率不低于25%,次干道不低于20%,景觀路不低于40%;工業(yè)企業(yè)、交通樞紐、倉儲、商業(yè)中心的綠地不低于總占地面積的25%;產(chǎn)生有毒有害氣體及污染物的單位綠地不低于其總占地面積的40%,并設置寬度不少于50米的防護林帶;學校、醫(yī)院、休(療)養(yǎng)院、機關團體、公共文化活動場所、部隊等單位綠地不低于其總占地面積的35%;舊城改造區(qū)的新建工程配套綠地面積,按照前款各項規(guī)定的指標可以降低5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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